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实施,主动公开的监管信息将通过证监会公告、新闻发布、统计年鉴、法律法规汇编、互联网等方式统一对外发布。
⊙本报记者 周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办法》于昨日正式发布。《办法》主要内容包括证监会监管信息公开的立法依据、主管部门、主动公开监管信息的范围和方式、申请公开监管信息的基本程序、监督保障机制及法律责任等。
为满足市场参与者和公民、其他机构对监管信息的普遍性需求,《办法》规定了证监会主动公开监管信息的范围,主要包括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证券期货规章、规范性文件,市场发展规划、发展报告,纳入国家统计指标体系的统计信息,行政许可事项及核准结果,证监会批准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名录,证券期货交易所上市品种及自律性机构规则等非行政性许可项目的批准和备案结果、对违法违规者的市场禁入及行政处罚决定等。主动公开的监管信息通过证监会公告、新闻发布、统计年鉴、法律法规汇编、互联网等方式统一对外发布。
《办法》还规定了信息公开的监督考核和保障机制。
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制定是中国证监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重要步骤,对依法组织、实施证券期货监管信息公开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作为市场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在督促上市公司等有关市场主体全面、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的同时,一直以来非常重视监管信息公开工作,对于在履行监管职能过程中形成的有关信息及时通过证监会互联网站、新闻发布、证监会公告等途径向市场发布。《办法》的发布实施将进一步增强证券市场透明度,改善市场运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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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公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依据《证券法》及证券期货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信息,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依法履行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是中国证监会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中国证监会的监管信息公开工作。
派出机构办公室(综合处)是派出机构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派出机构区域的监管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公开监管信息,应当遵循证券期货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公开监管信息,不得危及证券期货市场秩序、投资者合法权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监管信息。中国证监会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可以依据市场实际情况和审慎原则,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澄清。
第七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主动公开下列监管信息:
(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联系方式等;
(二)证券期货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证券期货市场发展规划、发展报告;
(四)纳入国家统计指标体系的证券期货市场统计信息;
(五)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材料目录、审批机构和核准结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