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三楚传媒网讯(记者刘国锋 通讯员胡兵 刘蓉莉)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董某、李某、王某犯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至4年,并处罚金。
现年16的李某、18岁的王某和17岁的董某初中毕业后,就混迹社会。去年10月18日晚,董某、李某伙同他人到掇刀区渠洞路路口的公用电话亭旁,尾随中学生徐某到掇刀区深圳大道十字路口,拦截威胁徐某,抢走徐某价值1200余元的手机一部。当年12月12日16时许,董某、李某、王某伙同他人乘坐租来的轿车,在掇刀城区网吧一条街,拦住路过的张某、王乙、李乙,将3人带上车到掇刀区迎春村转盘旁,抢走他们的两部手机及现金17元。据法院审理查明,去年10月至12月间,董某、李某、王某等人在掇刀区渠洞路、关公园、荆门石化生活区等地尾随拦截学生和路人,采取威胁等方法抢劫财物,其中董某和李某参与作案7起,涉案金额7252元;王某参与作案5起,涉案金额4782元。
今年6月,掇刀区人民法院对3人作出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董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0元。宣判后,李某和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