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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三楚传媒网讯(记者刘国锋 通讯员付刚)老板资金周转有困难时,帮工垫付28000元货款。事后老板不仅没按约还款,并且人也找不到了。近日,东宝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老板潘某在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帮工缪某28000元及利息3000元。 2006年,荆门城区的缪某下岗后,经人介绍帮潘某到钟祥发运磷矿石。工作期间,潘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提出要缪某垫付28000元货款,待发运两次后即还款,并支付利息。缪某找亲戚东挪西借凑齐了28000元,给潘某到钟祥发运磷矿石。磷矿石发运后,潘某不仅没支付缪某工资,亦未按约定还款28000元及利息,并且连人也找不到了。今年2月,缪某找到了潘某,潘某出具了一张欠条,注明欠款28000元及利息3000元,在当年3月15日之前还清。但逾期后,潘某仍未还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潘某在约定的还款期内未向缪某偿还所欠借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责任。法院遂判决,潘某在判决生效之日支付缪某28000元,利息3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