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三楚传媒网讯(记者刘国锋 通讯员胡兵 刘蓉莉)随身携带匕首,强行抢走两名妇女的金耳环,属抢夺罪还是抢劫罪?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荆州青年赵某已经从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
今年3月12日,赵某、曹某、徐某经过谋划,从荆州出发,途经沙市区观音土当镇习口集镇时,赵某在路边摊买了一把匕首随身携带。9时许,3人行至潜江市积玉口镇凤姣村路段,赵某趁路人黄某不备,将黄某耳朵上的金耳环强行扯下,然后乘坐曹某驾驶的摩托车逃走。3人行至沙洋县毛李镇鲁积公路借粮湖路段,采取同样手段将姚某的金耳环扯下后逃走。赵某和曹某在逃跑途中被抓获。7月,沙洋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赵某和曹某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和5年零6个月,各处罚金3000元。
一审判决后,赵某上诉提出,自己未向受害人出示凶器,应认定为抢夺罪。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按抢劫罪定罪处罚。赵某携带凶器属于管制刀具,并且为实施犯罪购买,又实施了抢夺,已从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