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实际付款人才是车主
中国三楚传媒网讯 (荆门晚报)(记者刘国锋 通讯员小何)叔叔购车的发票、机动车登记、保险费、附加费等票证都是以自己的名字登记办理,掇刀青年雷某以该车辆应属于自己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叔叔返还车辆。昨日,记者从掇刀区人民法院获悉,因该车是叔叔出资购买,所有权没有移转给雷某,法院驳回了雷某的诉讼请求。
去年1月11日,雷某和叔叔雷乙与宋某、程某四人一起到贵州购买了一辆皮卡汽车。雷乙去银行刷卡付款时,雷某用自己的名字和身份证开具发票,雷乙回来后没有表示异议。当年2月,雷乙申请了汽车牌照并以雷某为所有人进行了机动车登记,又用雷某的名字交纳了保险费、附加费等各项费用。之后,宋某将该车开到雷乙与其他人合伙在陕西承包经营的煤矿,用于矿井运输材料,并将购买该车费用入到合伙开办的矿井账上。期间,雷某找到雷乙要求合股开矿,遭到雷乙的拒绝。去年4月,雷某借口上街买衣服,从宋某手中将该车开回了荆门。雷乙报案后,陕西警方将该车追回交与煤矿使用。今年3月,雷某以自己是车辆购买人和所有人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雷乙返还车辆,并给付经济补偿。
法院对这起返还原物纠纷案审理后认为,雷某虽被注册登记为车辆所有人,持有机动车登记权,但因我国动产物权的享有以占有为公示方法,机动车登记仅系证权登记,而非设权登记,所产生的是善意第三人物权对抗效力而不是物权效力。该车系雷乙出钱购买,车辆也一直为矿井占用和使用,没有将该车以赠与、转让等方式约定将车辆所有权移转给雷某,雷某不是车辆所有人或有权占有人,雷某要求雷乙返还车辆并给付占有使用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事实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