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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贫困群众医疗救助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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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08-4-23 10:01:14 |
来源:荆门日报 |
编辑:周小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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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高先勇 通讯员舒玉)4月21日,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出通知,对我市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政策进行大规模调整,以进一步完善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降低救助门槛,扩大受益面,切实解决困难群众就医问题。
据介绍,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病种以前限定为18种,从5月1日起,各地要取消大病医疗救助病种限制,同时,还一律取消原规定的医疗救助起付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惠民医院对持有城乡低保证、五保证的城乡贫困对象要取消合作医疗住院起付线。
通知规定,除《荆门市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规定的城市低保户、农村低保户、农村五保户、特困优抚对象外,社会关注的其他困难对象;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个人负担医药费5万元以上,且家庭生活因病陷入困难的对象也被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还资助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农村低(五)保户、特困优抚对象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资助参保(合)率达到100% 。
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住院比例由过去的30%提高到40% ,年救助最高限额由4000元提高到5000元。城乡“三无”对象的住院医疗救助比例提高到60%,年最高限额6000元。对病情特殊的对象给予二次救助;对患慢性重大疾病、住院短期难以治愈且常年需吃药打针的,经本人申请和核实认定,实行门诊治疗的,按当年最高限额的30%—50%给予定额门诊救助。对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患常见病和慢性病且常年需要药物治疗的救助对象,实行定额门诊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金额500元。对突发性、抢救性的意外伤害或重大疾病须入院治疗的救助对象,按当年救助上限的40%予以一次性定额紧急救助;对少数医疗费用数额较大、社会关注的特殊困难对象,按救助上限的30%予以一次性临时救助。
全市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对住院治疗的城乡贫困群众按下列政策给予优惠和减免:免收挂号费、诊断费;注射费、观察费按现行收费标准优惠50%;住院床位费减半收取;手续费、辅助检查费按现行收费标准优惠30%;常规性药品按销售价优惠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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